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聊城市人民医院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聊城市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梁山陆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成安县华宏汽车运输队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各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共计25639.89元; 二、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及司法鉴定费、评估费13448.61元; 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共计2463.9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元,由原告***负担360元,由被告***、成安县华宏汽车运输队共同负担3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