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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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 会理县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盐边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会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盐边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运费4738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9元,由被告***、***、***、盐边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盐边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给付义务时迳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