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兴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1325.4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涉案物业管理服务费1325.4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兴润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济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4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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