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坐落于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路(不动产单元号:431202009012GB00009F********、建筑面积:73.94㎡)房屋一套。

二、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王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日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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