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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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在内的价值人民币74294元(其中包含案件款72500元、执行费988元、诉讼费806元)的财产。 二、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措施将自动解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后,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