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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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潢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6民初2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18923.53元”; 二、变更潢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6民初2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38911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14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36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