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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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洛阳国众农业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国众农业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借款本金8983900元,利息540606.75元,合计9524506.75元(该数据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 二、被告洛阳国众农业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本金8983900元的罚息(以8983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按照年率7.50375%计算至所有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具体金额以中信银行电脑系统所显示数据为准,但不得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年利率24%); 三、被告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洛阳国众农业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洛阳国众农业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238元,减半收取4161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619元,由洛阳国众农业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该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