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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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 贵州森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1民初4603号 原告:贵州森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旭。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住***。 负责人:弋非,职务:行长。 原告贵州森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贵州森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贵州森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谢茂 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王跃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