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绵阳长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绵阳长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发出的《解除猪肉原料采购合同通知函》无效; 二、绵阳长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赔偿315000元。 三、驳回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绵阳长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13250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610元,由绵阳长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