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中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厚华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 法院 | 偃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被告***通过析产方式将其名下的位于偃师市太学路绿色家苑9号楼2单元401室(建筑面积为124.01平方米)转让给被告***的行为;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涉案不动产恢复至被告***名下;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厚华化工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四、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厚华化工有限公司保全担保保险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申请费3020元,共计3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