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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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179000元; 二、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21000元; 三、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89,500元; 四、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10,500元; 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其中原告***、***预交9133元,原告***预交2667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2595.5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304.5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余额5900元,退还原告***、***5199.7元,退还原告***700.3元。二被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实际履行时,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原告***、***1730.3元,支付原告***865.2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原告***、***203元,支付原告***10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