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质诚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质诚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辽宁胤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35174.26元;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61.20元,由被告负担18981.8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2379.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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