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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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抚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辽0421执259号 抚顺县海浪乡安家村民委员会: 你与郭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的(2019)辽0421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告抚顺县海浪乡安家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起给付原告郭德春借款本金16840元及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585元,由被告承担。 三、执行费500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