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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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抚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辽0421执64号 **: 你与王凤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2019)辽042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凤香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108165.34元。 二、案件受理费2064.5元,由被告承担。 三、执行费1553元。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