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漓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海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海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洛阳漓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4月10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海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洛阳漓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保险服务费54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洛阳漓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海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95元、反诉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海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245元、原告(反诉被告)洛阳漓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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