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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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万德七星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融安县万德七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224民初1023号 原告: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9901948H。 法定代表人:梁德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柳芳,该公司法律合规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铭,该公司浮石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融安县万德七星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融安县浮石镇七星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69276472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总经理,住***。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富景,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融安县万德七星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柳芳、陈冠铭,被告融安县万德七星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富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融安县万德七星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及时偿还借款本金3061598.54元,利息524249.56元,合计人民币3585848.1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07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二、判令原告对***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土地位于广西柳城县,权属证号:柳城国用(2005)第00291号;三、判令***、***、***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由于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原告债权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融安县万德七星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贷款额度为人民币3880000元,用途为经营流动资金,利率执行浮动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40%。合同22.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额度期限为叁年,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贷款额度项下单笔借款期限不能超过壹年,具体以借款借据为准”。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3),***同意用其土地使用权(位于广西柳城县,土地证号:柳城国用(2005)第00291号)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物,随后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土地他项权证(证号:柳城他项(2014)第00095号)。被告***、***、***三人于2014年9月17日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270-200068-04),***、***、***同意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融安县万德七星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后须按月结息,到期还清。2015年9月15日被告申请用款金额3880000元整。目前,融安县万德七星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所借款项已经逾期,形成违约截止起诉之日,融安县万德七星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归还欠款本金818401.46元,尚欠本金3061598.54元。被告未能按时归还本息,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融安县万德七星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辩称,对于借款本金不予认可,应该为2500000元,因为原告在万德七星水泥有限公司破产时已经申请债权,且得到1320000元债权赔偿,应当予以扣款。按照已支付的欠款后,利息也不应当这么多;原告诉请优先受偿权被告***的土地使用权理由不成立,不予认可,因为涉案担保物权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丧失对抵押物权的法律保护;被告***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保证期间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依照法律的规定有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两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答辩和提供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的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综合认定如下:2014年9月17日,被告融安县万德七星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880000元;借款用途为经营流动资金;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额度期限期限为3年,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贷款额度下单笔借款期限不能超过壹年,具体以借款借据为准。单笔借款到期日不能超过贷款额度到期日;贷款利率执行年利率8.61%;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分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如借款人未在结息日付息,则自结息日起计收复利;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担保;违约责任,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4年9月17日,被告***与原告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3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了被告***用其座落于广西柳城县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柳城国用(2005)第00291号)对被告融安县万德七星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进行担保。2014年9月17日,被告***、***、***与原告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270-200068-04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了被告***、***、***对被告融安县万德七星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还对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期间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将借款3880000元发放到被告融安县万德七星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号22×××90,该笔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9月15日。 2017年7月20日,因被告融安县万德七星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逾期还款,原告起诉至本院,后又以证据有待调取为由,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作出(2017)桂0224民初84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撤诉。 另查明,原告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融安县万德七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清偿款中分配取得了1879168.23元(普通债权)。得到清偿款后,原告用该款项抵扣被告融安县万德七星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的三笔借款。其中,用于抵扣本案被告的债务为本金818401.46元,利息537056.66元。截至2019年7月2日,被告尚欠本案借款本金3061598.54元、利息524249.56元未还。 一、被告融安县万德七星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61598.54元、利息524249.56元,合计3585848.1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2日,之后利息自2019年7月3日起按《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用于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880000元范围内(含本数)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履行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融安县万德七星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被告***、***、***就以上被告融安县万德七星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项下的债务对原告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在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融安县万德七星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义务人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5487元,公告费1180元,由被告融安县万德七星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文勇 审判员梁玉壁 人民陪审员邓文嘉 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紫晴 书记员韦柒西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