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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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以先还本后还息的方式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从2019年6月8日起,以3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还清本金时止,被告***在按年利率6%计付的利息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二、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19年6月7日的利息40272.33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费损失8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755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77元,保全费2559元,合计63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6236元,原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54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