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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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靖机电(重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总公司重庆分公司工程款1,920,602.28元; 二、被告嘉靖机电(重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总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保证金2,000,000元,并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资金利息; 三、被告嘉靖机电(重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总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损失626,369.40元; 四、原告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总公司重庆分公司享有1,920,602.28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研发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驳回原告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总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原告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总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28000元,被告嘉靖机电(重庆)有限公司负担53800元;鉴定费100000元,由原告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总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20000元,被告嘉靖机电(重庆)有限公司负担8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