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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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融汇通达汽车商贸园有限公司 融安县同发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融安县融汇通达汽车商贸园有限公司与被告融安县同发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签订的《融安融汇通达汽贸园商铺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13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融安县同发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融安县融汇通达汽贸园区1期3号商铺归还给原告融安县融汇通达汽车商贸园有限公司; 二、被告融安县同发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融安县融汇通达汽车商贸园有限公司商铺租金231300元及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13877.2元; 三、原告融安县融汇通达汽车商贸园有限公司不予退还被告融安县同发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押金70000元。 四、驳回原告融安县融汇通达汽车商贸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713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567.5元,由被告融安县同发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