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微信号:18277288992)朋友圈发布向原告***、***、***、***、***作出赔礼道歉的信息并保留三天以恢复原告***、***、***、***、***的名誉;发布的道歉内容应当经过法院审查同意;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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