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 法院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微信号:18277288992)朋友圈发布向原告***、***、***、***、***作出赔礼道歉的信息并保留三天以恢复原告***、***、***、***、***的名誉;发布的道歉内容应当经过法院审查同意;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