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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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流市艾茵美幼儿园应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从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北流市艾茵美幼儿园应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从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北流市艾茵美幼儿园应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从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10元,减半收取计46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流市艾茵美幼儿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