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326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永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永福县永福镇龙福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李钢,局长。 申请执行人永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桂0326行初18号行政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召集双方进行协商,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永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尚欠申请执行人***54910元补偿费及其利息,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30日前全部给付清。二、诉讼费25元,执行费764元由被执行人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 双方自愿达成以上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20)桂0326执16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海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吴梅萍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