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恐龙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洛阳恐龙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2156.29元(已经扣除垫付的1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原告***负担750元,被告洛阳恐龙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