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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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黑龙江桐楠格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桐楠格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桐楠格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494,794.52元; 三、被告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桐楠格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9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付款15,795元给付原告黑龙江桐楠格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