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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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4月13日的贷款本金664634.68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未还本金664634.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25%计算的罚息; 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名下重庆市北部新区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