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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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前郭农商行借款本金2616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约定给付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至执行终结之日止(扣除已给付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0.258333‰计算,逾期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罚息。 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2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