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轻工机械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轻工机械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支付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洛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河南省轻工机械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诉讼费1684元,减半收取842元,由原告洛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负担342元,由被告河南省轻工机械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