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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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襄阳海纳电气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襄阳海纳电气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990万元,截至2017年5月1日的利息人民币1392170.85元、罚息人民币1338772.5元、复利人民币160833.27元,合计人民币22791776.62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日起清偿完结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人民币199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625‰计算)、复利(以利息人民币1392170.8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625‰计算); 二、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10-2号不动产[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房权证樊城区字第**,权证号为:襄阳市房他证樊城区字第000485**,土地证号:襄阳国用(2005)320722068-3号,土地他项权证号为:襄阳他项(2013)第048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人民币25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在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有权向被告襄阳海纳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襄阳海纳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758元,由被告襄阳海纳电气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