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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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冠利陶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江西冠利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冠利陶瓷有限公司承包费105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标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若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