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宇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四川路鲲集团有限公司 蓬溪县金桥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涌岷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涌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路鲲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935,093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工程款1493338.3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下欠工程款441754.65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路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勇、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蓬溪县金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四川路鲲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15元(原告已预交11,10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10,520元),合计27,215元,由被告四川涌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