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庆市水务集团高新给排水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11月1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房屋租金15,000元,水、电费共计310.8元,并支付违约金3,5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135元,原告***负担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案所涉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

裁判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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