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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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包头市广利隆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金银岛(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银岛(宁夏)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包头市广利隆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银岛(宁夏)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五千万元,并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自二〇一八年十月二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五千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银行存款。 二、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包头市广利隆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质的仓单(详细信息以金银岛(宁夏)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的《金银岛(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用仓单》记载内容为准)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的内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包头市广利隆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银岛(宁夏)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十九万四千三百零二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五千元,公告费人民币三百九十元,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相应的银行存款。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包头市广利隆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银岛(宁夏)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