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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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借款本金70,368.16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6日期间利息、罚息人民币1,483.22元,共计71,851.38元;支付以70,368.16元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8.90625%标准自2020年3月7日至实际贷款全部偿还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律师代理费3,592.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