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8195.31元、利息及还款违约金(截至2019年11月25日的利息5585.29元、还款违约金3183.04元,自2019年11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8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