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夏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并支付2019年8月29日之前的利息5691906.98元;2019年8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0.63%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宁夏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区(46套)、2号楼(47套)、3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101套)、7号楼(170套)、8号楼(141套)、9号楼、10号楼、11号楼的在建工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260元,由被告宁夏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