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7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5月31日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GSBC20141805260001的《吸附塔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三、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承担”;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7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即:“二、被告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吸附塔买卖合同》违约金5665248元、《换热器买卖合同》违约金288000元,共计5953248元;四、驳回原告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吸附塔买卖合同》违约金3105648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3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473元,共计128841元,由上诉人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负担44063元,被上诉人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847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