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密市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霍尔果斯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博达兴源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博达兴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霍尔果斯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 二、被告新疆博达兴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霍尔果斯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8年8月20日至9月20日期间的利息74916.67元、2018年9月2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1843180元,共计1918096.67元;被告新疆博达兴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日起,按日利率0.628‰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为止(以实际欠付金额为本金计收); 三、被告新疆博达兴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霍尔果斯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20000元; 四、被告新疆博达兴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霍尔果斯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10703.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41.6元,减半收取30220.8元,由被告新疆博达兴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