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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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天山质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鑫涛硅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鑫涛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哈密天山质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844420元; 二、被告新疆鑫涛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哈密天山质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以8444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三、被告新疆鑫涛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哈密天山质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费47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44元,邮寄送达费30元,均由被告新疆鑫涛硅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6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