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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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二团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一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203民初23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上诉人***赔偿25532.36元; 三、驳回上诉人***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8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1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