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营宝通商贸有限公司 东营市铭邦工贸有限公司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宝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37535.81元,以及自2018年7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计算方式:罚息以8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37535.81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6.3875%计算;); 二、被告东营市铭邦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东营市铭邦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宝通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50元,减半收取38825元,由被告东营宝通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铭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