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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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营市海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金氏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市恒铸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的7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