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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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疏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1100元,原告***负担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