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煤矿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山西煤矿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机械设备款2166000元; 二、被告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山西煤矿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给付2019年11月11日之前的逾期给付违约损失423092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给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11月12日起计算)直至应付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13元,由被告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