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营众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濮阳市通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49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49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濮阳市通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东营众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937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4元,由东营众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63元,由濮阳市通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东营众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6元,由濮阳市通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