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汉中市弘仁堂医药有限公司光辉社区店 华润西安医药有限公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汉中市弘仁堂医药有限公司光辉社区店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X1550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578.4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保全申请费85元,由申请人华润西安医药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