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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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保险赔款25613元、施救费350元,以上共计25963元(以上款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直接支付至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为62×××56的账户内); 二、被告***、东营鑫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3100元(以上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账号为62×××56的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计263.5元,由被告***、东营鑫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