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宏华房地产开发公司 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首映影业有限公司 西安正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六、七项; 二、变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西安正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及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借款利息,共计89852951.19元; 三、变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西安正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偿付上述借款本金85982543.49元自2018年7月10起至自2019年6月26日期间的利息10059957.50元、罚息5029978.75元和复利489189.1元,合计15579125.35元,并按双方约定支付自2019年6月27日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577元,由上诉人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3000元,由被上诉人西安正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