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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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824民初1651号原告:赵荣荣,女,1995年4月8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824民初1651号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系原告***母亲。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2020413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1200000020181***1211***750002020221222000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及约定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陆千元整(小写:6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1日被告***称要买一辆半挂车(宁CXXXXX,为黄色北奔牌大型汽车,现该机动车所有人为:宁夏鄂博物流有限公司)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后2019年3月7日以同样的理由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且上述所有借款均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均有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证明),且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至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后于2020年2月21日、22日被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还款2000元(贰仟元),剩余的本金壹万捌仟元及所欠利息原告***又以各种方式(打电话、发微信、发微信视频)联系被告***催要借款,而被告***一次比一次态度恶劣且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被告***未到庭、未提交民事答辩状。3714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一组证据,即微信聊天记录37页、微信支付明细单1页、视听资料4份。被告***虽未质证,但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1211***0201***75000200018000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3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8年12月11日通过微信转账分两次向被告转账12000元,于2018年12月12日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转账3000元,于2019年3月7日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转账5000元,原告并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款条据,此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2000元,剩余18000元被告不予偿还,故原告涉诉本院。20000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虽未向原告出具借款条据,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账、聊天记录、视听材料可以证明原告已经将借款交付被告且被告承诺向原告还款,据此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对该借款被告***应予以偿还。因该借款约定利息不明确,故对原告主张偿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8000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8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50225125100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负担125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卫明00二0二0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田田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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