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城市骏峤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宋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海城支行借款本金155,899.67元及利息1,937.08元,并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合同约定的计息方法计算给付利息及逾期利息;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海城支行对被告宋刚所有的座落于海城市圣源山庄17-3-5-1号、建筑面积为67,65㎡楼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海城市骏峤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宋刚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城市骏峤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刚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38.00元,由原告承担281.00元,由被告宋刚承担3,457.00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宋刚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时加付3,45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5-29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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