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方宏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海城市中瑞特钢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城市中瑞特钢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
| 法院 |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海城市中瑞特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城市方宏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2022.8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1元,由被告承担。上述款项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1851元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